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 條
- 1.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 2.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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