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94 條
- 1.申請中藥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查驗登記申請資料。 二、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性資料。
- 2.前項臨床試驗報告,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窒礙難行者,得另檢送足以外推適應至我國族群之佐證資料,申請以國外臨床試驗數據替代之,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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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4條,申請中藥新藥查驗登記需要檢附查驗登記申請資料、國內臨床試驗報告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性資料。在進行國內臨床試驗窒礙難行時,可以另外檢送足以外推適應至我國族群之佐證資料,申請以國外臨床試驗數據替代之,但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能採認。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藥事法規定,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時,需要檢附相關資料,其中包括國內臨床試驗報告。這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4條的規定,並且強調了對於新藥的審查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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