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藥商在同一月內,得申請查驗登記複方二件或單方六件,或複方一件及單方三件。但藥商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檢查其品質管制、生產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
- 第一項專案申請,每次以二十四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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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athefox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中藥查驗登記複方2件或單方6件,或複方1件及單方3件。專案申請核准者,每次24件為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