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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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規定內部人員之責任及職權,並使其知悉。
- 2.前項人員中,擔任與品質有關之管理、執行及查證者,最高管理階層應賦予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並訂定其執行職務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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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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