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並依核定內容製作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
-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