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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經准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並依核定內容製作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
  2.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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