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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繳納費用。
  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
  3.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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