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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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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2.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3. 3.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4. 4.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主持,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跨部會協調食安並每季公告追蹤管考。

Q · 食安會報是誰主持的?多久開一次?

行政院長主持,至少每三個月開一次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1,中央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職司跨部會協調。地方則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會報決議各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須每季追蹤管考並對外公告,每年納入向立法院的施政報告。

白話解讀

2014 年,台灣人從早餐到晚餐都不敢吃。大統假橄欖油、頂新飼料油、強冠地溝油,一場接一場炸開。事後立法院通過的回應之一,就是這條。它做的事情很硬:行政院長必須親自主持食安會報,每三個月開一次,全國最高首長坐下來談食品安全。地方版本也一樣,縣市長親自上場。會議決議的事項各部會必須落實,行政院每季公告追蹤進度,每年向立法院報告。這不是一個諮詢委員會,是把食品安全從「主管機關的事」拉到「行政首長要負政治責任的事」的法律設計。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1為食品安全治理的組織性規範,規定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建立跨部會協調、預警與稽核制度,並課予每季追蹤管考公告及每年向立法院報告的義務,將食品安全責任拉升至最高行政層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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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食安會報的決議真的會落實嗎?還是開完就放著?

本條第三項把它寫死了:行政院每季要對外公告追蹤管考結果,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的施政報告。代表部會沒落實會被攤在陽光下,立法委員可在質詢台要部會首長解釋,與內部委員會的「會後備查」性質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官網可查歷次追蹤管考結果,是觀察某食安議題後續政治壓力強度最直接的指標。

Q2民間團體代表是誰選的?我所屬的消保團體能加入嗎?

依本條第四項授權,組成和遴選方式由行政院定之,實務上由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邀請。名額有限,通常由具全國性、長期關注食安議題的團體擔任。內行人提示:團體要先在食安議題上有公開紀錄與媒體能見度才有機會被納入備選,沒有「報名」這種事,是被「邀請」的,平時的議題深耕才是進入這個房間的門票。

Q3食安會報多久開一次?地方也要設嗎?

中央與地方食安會報都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中央必要時可開臨時會。中央由行政院長召集,地方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召集。內行人提示:地方版本沒有像中央「每季對外公告追蹤管考」的明文義務,要查地方落實情形通常得靠議會質詢或地方衛生局公開資訊,透明度因縣市而異。

Q4食安會報是什麼?

行政院設置、由行政院長親自主持的跨部會食品安全最高協調會議,2014年系列食安醜聞後增訂。

Q5食安會報的決議有強制力嗎?

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且行政院每季須追蹤管考並對外公告,部會沒做會被公開課責。

Q6食安會報執行長是誰擔任?

由召集人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負責幕僚事務。

Q7什麼叫追蹤管考?

對會報決議事項的執行成效進行季度檢視並對外公告的課責機制,納入年度立法院施政報告。

Q8食安會報追蹤管考結果怎麼查?

搜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 第X季 追蹤管考」,或上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官網查歷次公告。

Q9民間團體怎麼進入食安會報?

由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邀請,非報名制,須先在食安議題有全國性公開紀錄與能見度。

Q10怎麼把一個食安議題推進會報?

透過具會報席次的全國性團體提案,比直接陳情衛福部更能進到行政院長層級。

Q11食安事件後多久能看到後續處理?

行政院須每季公告追蹤管考,事件爆發後通常在當季或次季公告可查到處理進度。

Q12食安會報 vs 衛福部主管權責差在哪?

衛福部是中央主管機關(第2條),會報是行政院長層級的跨部會協調平台,整合農業、經濟、財政等部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内閣府 食品安全委員会)
韓國식품안전기본법 제7조(식품안전정책위원회,국무총리 소속)
中國食品安全法 第5條(國務院設食品安全委員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31118 增訂)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現行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之層級與運作模式,無法常態性處理食品安全各項跨部會整合問題,爰新增本條文,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執行長,並將開會頻率由半年一次改為至少每三個月一次。有關該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第四項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三、為加強地方政府各機關之橫向聯繫及與中央之縱向聯繫,展現政府各單位一體之形象,要求地方政府亦建立類似中央處理機制,設立食品安全會報,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協調跨局處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四、為避免相關部會未能具體落實食品安全會報相關決議事項,於第三項明定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查緝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現行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之層級與運作模式,無法常態性處理食品安全各項跨部會整合問題,爰新增本條文,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執行長,並將開會頻率由半年一次改為至少每三個月一次。有關該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第四項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三、為加強地方政府各機關之橫向聯繫及與中央之縱向聯繫,展現政府各單位一體之形象,要求地方政府亦建立類似中央處理機制,設立食品安全會報,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協調跨局處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四、為避免相關部會未能具體落實食品安全會報相關決議事項,於第三項明定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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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