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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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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安法第23條規定,食品因容器面積、材質等特殊因素致標示困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除一部標示或採其他替代方式。

Q · 小包裝食品標示比大包少,是違法還是合法?

可以少標,但須有衛福部公告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3條,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特殊(軟膠管、玻璃弧面、單顆造型)等因素,依第22條標示顯有困難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得公告免除一部分標示,或允許以集中標示、相連標示等其他方式替代。關鍵在於豁免必須有衛福部公告當依據,沒公告就少標仍屬違法,可依第47條裁罰。

白話解讀

打開家裡的零食櫃,會看到一個有趣的對比:大袋洋芋片包裝印滿密密麻麻的字(成分、營養、過敏原、廠商、條碼),但小包口香糖、單顆糖果、迷你巧克力,能寫的字少得可憐。直覺反應是「廠商在偷工減料」,但這其實是合法的。當包裝面積太小、材質特殊(軟膠管、玻璃弧面、立體造型)讓完整標示物理上做不到時,衛福部可以公告豁免一部分標示項目,或允許用其他方式(如外箱集中標示、相連標示)替代。但豁免不是廠商自己決定的:必須有衛福部正式公告當依據,沒公告就少標等於違法。如果你是消費者,看到小包食品標示不全,先查公告再決定要不要罵。如果你是廠商,新品上市前法務查公告的順序要排在設計師畫包裝之前,不然包裝印好才發現規定不符,整批重印的成本很真實。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3條為食品標示義務的例外規定,當容器或外包裝因面積、材質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完整標示顯有困難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免除一部分標示項目,或開放集中標示、相連標示等替代方式,在維持核心安全資訊(品名、過敏原、有效期)前提下兼顧小包裝市場的物理可行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包食品標示比大包簡略,是不是廠商偷工?

不一定。當包裝面積太小、材質特殊(軟膠管、玻璃弧面、單顆糖果造型)讓完整標示物理上做不到時,依食安法第23條,衛福部可以公告豁免一部分標示。判斷標準不是「標示多少」,是「有沒有公告依據」。先查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標示」公告清單,沒找到對應豁免就可向地方衛生局檢舉;找到了就代表合法。

Q2我想做小包裝食品,怎麼判斷可不可以省略標示?

先查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標示相關公告,確認產品類型、包裝尺寸、材質是否落在公告允許的豁免範圍內。落在範圍內,公告會明確說明可省略與必須保留的項目(品名、過敏原、有效期通常不能省)。落在範圍外,再小的包裝也必須完整標示。包裝設計前先請食品技師或法務查公告,不要等設計師畫完才發現必須重來。

Q3進口食品的小包裝可以套用台灣的豁免嗎?

可以,但前提是該進口產品的中文標示符合衛福部公告的豁免類別。常見做法是進口商在外箱貼「集中標示」中文標籤,個別小包裝套用豁免。如果進口商沒做集中標示又少標,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本數據以現行法為準)。進貨前先把樣品和公告逐項比對清楚,省一張罰單能省好幾批貨的利潤。

Q4為什麼小包零食標示這麼少?

因為食安法第23條允許衛福部對標示困難的小包裝食品公告免除一部標示,這是合法豁免不是偷工。

Q5食安法第23條的免標示和第22條全標示差在哪?

第22條是強制全標示的母規定,第23條是面積材質困難時的例外,須有公告依據才能少標。

Q6什麼叫以其他方式標示?

指集中標示、相連標示等替代形式,例如進口商在外箱集中貼中文標籤,個別小包套用豁免。

Q7免一部標示是免哪些項目?

由衛福部公告指定可省略的次要項目,品名、過敏原、有效期等核心安全資訊通常仍須保留。

Q8怎麼判斷小包食品可不可以省略標示?

查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標示公告 → 確認產品尺寸材質是否落在豁免類別 → 比對可省與須留項目。

Q9看到小包食品少標怎麼確認是否違法?

查對應豁免公告,落在範圍內即合法;找不到公告或超出範圍,可向地方衛生局或食藥署檢舉。

Q10違反標示義務罰多少錢?

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行政裁處權時效3年(本數據以現行法為準)。

Q11被檢舉標示不全要怎麼答辯?

調出設計時依據的公告號,逐項比對公告允許省略與實際省略是否一致,比對得上即可提公告號答辯。

Q12食安法第23條 vs 第25條(現場供應)差在哪?

第23條處理有容器外包裝但標示困難的豁免,第25條規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特定食品中文標示要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ull_labelexemptionalternative
適用情境一般食品(第22條)標示困難小包裝(第23條)替代標示
標示項目品名、成分、營養、過敏原、廠商等全標公告免除一部分項目核心項目保留
法律依據第22條強制全標須有衛福部豁免公告集中標示/相連標示公告
核心安全資訊全部標示品名/過敏原/有效期通常不可省集中於外箱或鄰接處呈現

full_label

適用情境
一般食品(第22條)
標示項目
品名、成分、營養、過敏原、廠商等全標
法律依據
第22條強制全標
核心安全資訊
全部標示

exemption

適用情境
標示困難小包裝(第23條)
標示項目
公告免除一部分項目
法律依據
須有衛福部豁免公告
核心安全資訊
品名/過敏原/有效期通常不可省

alternative

適用情境
替代標示
標示項目
核心項目保留
法律依據
集中標示/相連標示公告
核心安全資訊
集中於外箱或鄰接處呈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食品表示法・食品表示基準(小包装の表示省略の特例)
韓國식품 등의 표시·광고에 관한 법률 시행규칙(소포장 표시 특례)
中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小包装标示豁免)
德國LMIV (EU) Nr. 1169/2011 Art. 16(kleine Verpackungen)
法國Règlement INCO (UE) n° 1169/2011 art. 16(petits emballages)
美國21 CFR 101.9(j)(13)(small package exem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40117 制定)

經許可製造或輸入、輸出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發現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會同經濟部公告禁止其製造或輸入、輸出。

立法理由本條為對於經許可製造或輸入、輸出者,因科學發達或檢驗方法進步,而發現在許可當時未發現之危害時,應採之處理方法。

(0721101 全文修正)

乳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90114 全文修正)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各類衛生標準或規範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有關各縣(市)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改由各該縣(市)主管機關自訂辦法管理之,爰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020531 全文修正)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國際規範對於實務上無法完整標示之產品,訂有部分豁免標示之規定,為符實際及國際趨勢,爰增列本條。

(0640117 制定)

本條為對於經許可製造或輸入、輸出者,因科學發達或檢驗方法進步,而發現在許可當時未發現之危害時,應採之處理方法。

(0721101 全文修正)

乳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901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有關各縣(市)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改由各該縣(市)主管機關自訂辦法管理之,爰將「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國際規範對於實務上無法完整標示之產品,訂有部分豁免標示之規定,為符實際及國際趨勢,爰增列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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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