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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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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委託之人。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五、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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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