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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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委託之人。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五、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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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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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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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