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傳染病防治法15

快速跳轉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授權主管機關於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

Q · 防疫人員可以直接到我家檢查嗎?

可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給法源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搭配同法第36條,民眾有配合義務。但你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識別證件、說明任務性質、限縮在「防治事宜」必要範圍內。超出範圍的處置可事後申訴或提國家賠償。

白話解讀

疫情爆發的時候,你以為的「防疫」是什麼?戴口罩、量體溫、隔離?這些都是被動的。這條法律給主管機關一個主動出擊的權力:組成機動防疫隊,直接開進疫區巡迴處理。這不是字面上的「巡邏」,而是把消毒、檢疫、流行病學調查、衛教、必要時的強制處置全部打包成一支可移動的部隊,哪裡有疫情就往哪裡去。COVID-19 期間你看到的「精準疫調小組」、登革熱疫區的化學防治車隊、口蹄疫時期的撲殺隊,都是這條的具體化身。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當機動防疫隊出現在你家附近時,他們有合法的進入權、檢查權、處置權。理解這條的存在,你才知道為什麼防疫人員可以「沒有搜索票就敲你家的門」,以及這個權力的邊界在哪裡。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規範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的「機動防疫隊」組建權,授權主管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巡迴辦理消毒、檢疫、流行病學調查、衛教、必要強制處置等防治事宜,是台灣防疫體系快速反應的法律基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防疫人員要進我家檢查積水容器,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能。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搭配第36條規定「民眾於主管機關採行傳染病防治措施時,應配合、提供資料、接受檢查」,拒絕可能被處新台幣3千到1萬5千元罰鍰。但你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識別、說明依據、限縮在必要範圍內。內行人提示:與其拒絕後被罰,不如先打1999詢問里辦公處該名人員是否確實在執行公務,這通電話通常3分鐘內可確認,比硬碰硬聰明。

Q2機動防疫隊跟疾管署的人有什麼不同?

疾管署是中央主管機關的常設組織,編制人員。機動防疫隊是依本條和指揮中心指令臨時組建的「任務編組」,成員可能包含疾管署人員、地方衛生局、警察、消防、甚至國軍。從你的角度看,他們都在執行同一套法律授權,但機動防疫隊有更高的時間壓力和現場處置權。內行人提示:機動防疫隊上門時通常會有警察陪同,這不是恐嚇,是法律要求的執行配置,目的是讓你拒絕配合時不會升級成警民衝突。

Q3如果防疫人員要求做的事超出法律範圍,我可以告他們嗎?

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超出法定範圍,民眾可以提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但前提是你能證明「超出範圍」和「實際損害」。當場先別衝突,記錄人員姓名、單位、要求內容、時間,最好錄影。事後6個月內向該機關提國賠請求。內行人提示:90%的「超出範圍」其實是民眾不熟法律造成的誤會,先打1922諮詢比直接提國賠快得多。

Q4機動防疫隊是什麼?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臨時組建的防疫任務編組,疫情期間巡迴辦理檢查、消毒、採檢、疫調、衛教等防治事宜。

Q5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規範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於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是防疫體系主動進入的法律開關。

Q6什麼叫巡迴辦理防治事宜?

防治事宜涵蓋消毒、檢疫、採檢、流行病學調查、衛教及必要強制處置;巡迴指機動部署到疫情熱區處理。

Q7機動防疫隊跟疾管署人員一樣嗎?

不一樣。疾管署是常設組織,機動防疫隊是依本條臨時組建的跨部會任務編組,可結合警消國軍。

Q8防疫人員上門我該怎麼配合?

請對方出示識別證件 → 確認任務在防治事宜範圍 → 配合法定措施 → 如有疑慮事後撥1922申訴。

Q9拒絕配合機動防疫隊會被罰多少?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罰新台幣3千到1萬5千元罰鍰,依拒絕情節嚴重程度裁量。

Q10怎麼確認上門的人是不是真的防疫人員?

撥1999聯繫里辦公處查詢、要求出示識別證件、檢查制服標誌、必要時請現場警員協助確認。

Q11防疫處置造成我損失怎麼求償?

現場記錄證據(人員姓名、單位、處置內容)→ 6個月內向該機關提國家賠償請求 → 不服可訴願再行政訴訟。

Q12機動防疫隊 vs 警察搜索票差在哪?

機動防疫隊依第15條無需搜索票即可進入執行防治事宜;警察搜索需依刑訴法搜索票,兩者法源與目的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機動防疫隊疾管署常設人員地方衛生所
組織性質依第15條臨時組建的任務編組中央主管機關常設編制地方主管機關常設組織
成員組成可結合警消、國軍、檢警的跨部會編組公共衛生專業文職人員地方衛生行政人員
強制力來源第15條 + 第36條 + 第37條(疫區管制)個別法規授權個別法規授權
時間性疫情期間動員,疫情解除即解編常態運作常態運作

機動防疫隊

組織性質
依第15條臨時組建的任務編組
成員組成
可結合警消、國軍、檢警的跨部會編組
強制力來源
第15條 + 第36條 + 第37條(疫區管制)
時間性
疫情期間動員,疫情解除即解編

疾管署常設人員

組織性質
中央主管機關常設編制
成員組成
公共衛生專業文職人員
強制力來源
個別法規授權
時間性
常態運作

地方衛生所

組織性質
地方主管機關常設組織
成員組成
地方衛生行政人員
強制力來源
個別法規授權
時間性
常態運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感染症法)第15条(積極的疫学調査)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역학조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45條(緊急措施與機動隊伍)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25(Ermittlung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31-15(mesures d'urgence sanitaire)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361 (42 U.S.C. § 264) - CDC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1118 制定)

護士助產士執行職務時,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因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之。

(0720111 全文修正)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或病死禽獸等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棄置並命其焚毀掩埋之。

(0880604 全文修正)

醫院應依指定設傳染病隔離病房及依實際需要之床位數目。   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傳染病有指定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必要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於傳染病流行時,得徵用私立醫院或公共場所,設立臨時傳染病醫療所,並得徵調民間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對於人民因徵用或徵調所受之損失,並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第二項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指定辦法與前項徵用、徵調之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傳染病隔離病房之指定設立需求,非必限於公立醫院,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增列第二項,對於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及其他有隔離治療必要之傳染病,明定其收治之醫療機構,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四、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增列對於人民因徵用或徵調所受之損失,並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五、另增列第四項規定第二項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指定辦法及第三項徵用、徵調之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30102 全文修正)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設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331118 制定)

護士助產士執行職務時,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因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之。

(0720111 全文修正)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或病死禽獸等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棄置並命其焚毀掩埋之。

(088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傳染病隔離病房之指定設立需求,非必限於公立醫院,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增列第二項,對於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及其他有隔離治療必要之傳染病,明定其收治之醫療機構,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四、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增列對於人民因徵用或徵調所受之損失,並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五、另增列第四項規定第二項傳染病隔離治療之醫療機構指定辦法及第三項徵用、徵調之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30102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