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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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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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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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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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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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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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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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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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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2023.0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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