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傳染病防治法21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

Q · 我家水源被政府關掉了,能反對嗎?

能挑戰處分但封閉不會暫停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屬即時行政處分。受影響者可於送達後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但訴願期間封閉繼續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原則),急著恢復供水必須同時聲請停止執行;營業或農業損失可主張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補償或國家賠償(依封閉合法與否)。

白話解讀

水龍頭打開沒有水,是現代生活最令人不安的場景之一,意味著你習以為常的基礎服務被中斷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大部分人不知道的事:政府是有合法權力做這件事的,而且不需要立法院通過特別決議,主管機關自己就可以。條件只有兩個:「必要時」和「可能散布傳染病的水源」。這代表如果你家附近的水源檢出致病菌,地方衛生局可以一夜之間封閉,影響可能波及幾萬戶。聽起來很可怕,但反過來看,這也是保護你的盾牌:如果某個社區水源被污染,這條就是讓政府能立刻切斷、避免疫情大規模擴散的法律依據。重點不是要不要相信政府,而是知道這個權力的邊界在哪裡,被影響時怎麼動。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為主管機關於傳染病防治期間之緊急行政權限規範,授權衛生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屬無待立法院特別決議之即時行政處分權,受比例原則與「必要性」要件之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關掉我家水源,我可以反對嗎?

可以挑戰處分是否合法(事實基礎、必要性、比例原則),但封閉本身不會因訴願而暫停。如果你能證明非緊急情況或無正當理由,可請求撤銷處分並求償。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蒐集處分書,看公文最後的救濟教示,30 天內提訴願(漏寫救濟教示則延長為一年)。如果你急著恢復供水,要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光提訴願在程序上水還是繼續被關。

Q2水源被封閉影響我的生意,誰賠?

如果封閉是合法的(確實有傳染病風險),那是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可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或損失補償的法律原則請求補償。如果封閉是違法的,可請求國家賠償。內行人提示:營業損失要有完整的會計紀錄佐證(每月帳冊、報稅資料、發票),光說我損失幾百萬沒用,金額要算得出來、證得出來。

Q3「暫行」到底是多久?

法律沒寫具體期限,由主管機關依疫情狀況評估。但「暫行」的法律意義是不能永久,必須在疾病風險消除後解除。如果機關拖延不解除,可訴願請求解除處分。內行人提示:定期向衛生局發函詢問目前風險評估狀況並要求書面回覆,這些書面紀錄是日後挑戰拖延封閉的關鍵證據。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是什麼?

授權衛生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的水源,屬即時行政處分權,不需立法院特別決議。

Q5「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經檢驗或合理懷疑含致病微生物足以造成傳染病擴散的水源,由衛生主管機關依疫情狀況判斷。

Q6「暫行」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不能永久,必須在疾病風險消除後立即解除;機關拖延不解除可訴願請求解除處分。

Q7什麼叫特別犧牲補償?

合法行政行為導致少數人民承受逾越社會義務的損失,得請求衡平補償,不需證明政府違法。

Q8水源被封閉怎麼提訴願?

取得處分書 → 蒐證影響範圍 →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中央為衛福部)提訴願 → 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Q9營業損失賠償怎麼算?

蒐集每月帳冊、報稅資料、發票,計算封閉期間實際營業額減少 + 固定成本支出 + 員工薪資損失。

Q10怎麼聲請封閉處分停止執行?

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書面聲請,主張封閉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如餐廳停業破產風險),具體量化。

Q11怎麼蒐證水源封閉處分違法?

向衛生局發函要求公開封閉理由的事實基礎、比例原則評估、替代方案考量等文件,書面回覆即是日後挑戰依據。

Q12傳防 21 vs 自來水法停水差在哪?

傳防 21 基於傳染病防治目的、衛生主管機關決定;自來水法基於水質或設備管理、經濟部主管,救濟路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傳防 21)自來水法停水飲用水管理條例封閉
授權基礎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自來水法第 19 條(水質不合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1 條
目的防止傳染病散布(公衛緊急)確保自來水水質安全水源水質管理
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經濟部 / 自來水公司環保主管機關
解除條件風險消除即解除水質恢復合格水源復原

本條(傳防 21)

授權基礎
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
目的
防止傳染病散布(公衛緊急)
主管機關
衛生主管機關
解除條件
風險消除即解除

自來水法停水

授權基礎
自來水法第 19 條(水質不合格)
目的
確保自來水水質安全
主管機關
經濟部 / 自來水公司
解除條件
水質恢復合格

飲用水管理條例封閉

授權基礎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1 條
目的
水源水質管理
主管機關
環保主管機關
解除條件
水源復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33条(消毒措置)+ 第34条(物件移動制限)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47조(감염병 유행에 대한 방역 조치 — 음용수 사용 제한 포함)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採取緊急措施 — 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水源)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17 (Gesundheitliche Anforderungen) + § 28 (Schutzmaßnahm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1311-2 (mesures d'hygiène publique) + L.3131-1 (état d'urgence sanitaire)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42 USC § 264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42 USC § 300i (Emergency Pow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1118 制定)

曾與傳染病人接近之人,應檢查其身體,如發現帶有傳染病菌時,其處理方法與傳染病人同。

(0720111 全文修正)

傳染病發生時,該管主管衛生機關得施行檢疫;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設臨時檢疫機構。

(0880604 全文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焚毀、掩埋或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處理原則而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傳染病媒介來源增列「動物」一種,將尚未上市食用動物一併納入管理。   三、對傳染病媒介物之棄置,增列得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處理原則而為必要處置,俾使處置方式更具彈性。至有關處量之標準,容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訂定。

(0930102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防疫需要,施行飲用水消毒,保護公共水源,改良飲用水水質;各級主管機關對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必要時並得暫行封閉。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相關措施並非僅衛生機關之業務,尚涉及其他地方機關以至於中央各機關之權責,爰酌作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

立法理由有關飲用水消毒,保護公共水源,改良飲用水水質等,宜回歸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本法不宜重複,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331118 制定)

曾與傳染病人接近之人,應檢查其身體,如發現帶有傳染病菌時,其處理方法與傳染病人同。

(0720111 全文修正)

傳染病發生時,該管主管衛生機關得施行檢疫;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設臨時檢疫機構。

(088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傳染病媒介來源增列「動物」一種,將尚未上市食用動物一併納入管理。   三、對傳染病媒介物之棄置,增列得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處理原則而為必要處置,俾使處置方式更具彈性。至有關處量之標準,容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訂定。

(09301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相關措施並非僅衛生機關之業務,尚涉及其他地方機關以至於中央各機關之權責,爰酌作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有關飲用水消毒,保護公共水源,改良飲用水水質等,宜回歸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本法不宜重複,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