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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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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2. 2.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違反可按次處罰。

Q · 家裡頂樓有積水長孑孓被開單,我真的要清嗎?

要。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是法定清除人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二項,公私場所之病媒孳生源,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未清除依同法第 70 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累積。承租戶身為使用人也是被開單對象,責任不限於屋主。

白話解讀

登革熱每年夏天炸開,政府忙著噴藥、清水溝、發稽查單。你以為清病媒只是政府的事?翻開這條第二項:公私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你家後院積水的花盆、屋頂的廢輪胎、社區頂樓的廢棄水塔,只要被通知或公告,你就是法定義務人。沒清,違反這條會被罰錢(罰則在第70條,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注意是「按次處罰」,不是一次了結。連續被開三次稽查單,罰鍰就是三筆累加。很多人以為登革熱罰單是「衛生稽查的形式主義」,等到屋頂被噴漆寫上「孳生源」三個字、鄰居指指點點,才發現這條法律的真實重量。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範病媒清除義務之雙層結構:第一項課予地方主管機關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等病媒之公權力責任;第二項則將病媒孳生源所在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列為依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並列義務人,並透過第 70 條按次處罰機制保障執行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房客,房東名下的房子有積水我要負責嗎?

依本條第二項,使用人也是清除義務人。承租戶在使用中的場所,發現孳生源就有清除義務。但如果是房東結構性問題(如屋頂漏水導致大量積水),可同時要求房東處理,並在租約終止時主張代為清除費用。內行人提示:簽租約時把「環境清潔義務分配」寫進附帶協議,能避免日後責任歸屬糾紛。

Q2稽查單貼了我沒看到,是不是不算數?

送達合法性是行政處分的重要要件。依行政程序法,通知必須合法送達。如果稽查單只是貼在門口而當事人未實際收受,可主張送達不合法。但實務上稽查單常採「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效力認定空間有限。內行人提示:對送達有疑義時,立即查閱地方政府衛生局公告紀錄、調閱送達回證,30 日內提訴願主張程序違法。

Q3鄰居的孳生源害我也被罰,可以告鄰居嗎?

這條是行政義務,不直接產生民事訴權。但若鄰居的不作為造成你被罰鍰或健康損害,可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向鄰居求償。內行人提示:把衛生局的稽查紀錄、開單紀錄、自家清除證明一併保存,是日後對鄰居求償的核心證據鏈。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衛生機關撲滅病媒之督導責任,並要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主動清除孳生源。

Q5什麼是病媒孳生源?

蚊、蠅、蚤、蝨、鼠、蟑螂等病媒之繁殖或棲息場所,含積水容器、廢輪胎、廢棄物堆、淤泥溝渠等。

Q6誰是法定清除義務人?

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類並列。屋主、管委會、承租戶都可能被開單。

Q7「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持續違規期間,主管機關每次複查未清都可獨立開單,三千、一萬、一萬五累積,無上限。

Q8收到病媒清除通知怎麼辦?

限期內完成清除 → 拍照存證 → 致電衛生局回報 → 等待複查。三步缺一不可。

Q9已被開罰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送達不合法或孳生源認定錯誤;或提供清除證據申請複查重審。

Q10罰單金額怎麼算?

依第 70 條 3,000 至 15,000 元之間,可按次處罰,累計三次常達 28,000 元以上。

Q11怎麼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定期清掃紀錄、物業公司清潔合約、噴藥紀錄、檢查日誌等都是減輕事由證據。

Q12本條 vs 廢棄物清理法清掃罰單差在哪?

本條限於病媒孳生源(公衛目的),廢清法限於一般廢棄物(環境衛生)。同一場所可能同時被兩條開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criptionresponsibility_scope
所有人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全場所,包含長期不在場仍負所有人責任
管理人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信託受託人、代管人管理範圍內公共區域,主委個人可能被開單
使用人承租人、承借人、實際占用使用者使用中區域,承租戶亦負法定清除義務

description

所有人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
管理人
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信託受託人、代管人
使用人
承租人、承借人、實際占用使用者

responsibility_scope

所有人
全場所,包含長期不在場仍負所有人責任
管理人
管理範圍內公共區域,主委個人可能被開單
使用人
使用中區域,承租戶亦負法定清除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28条(媒介動物の駆除等)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51조(소독 의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27條(病媒生物防治)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 17(Maßnahmen gegen Krankheitsüberträger)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1338-1(lutte contre les espèces vectrices)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42 USC § 264(Regulations to control communicable disea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1118 制定)

傳染病流行時,衛生主管機關除依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辦理外,並應按傳染病之性質加強防治工作。

(0720111 全文修正)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因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規定辦理。

(0880604 全文修正)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有關地區之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污染源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該管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三、「傳染病發生時」修正為「傳染病發生或有發之虞時」、「漁撈」修正為「農漁」,並增列「畜牧」文字,以應防疫業務需要。   四、部分污染源之處理,及相關機關業務權責,非地方主管機關所能獨立為之,爰增列第二項,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0930102 全文修正)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331118 制定)

傳染病流行時,衛生主管機關除依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辦理外,並應按傳染病之性質加強防治工作。

(0720111 全文修正)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因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規定辦理。

(08806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該管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三、「傳染病發生時」修正為「傳染病發生或有發之虞時」、「漁撈」修正為「農漁」,並增列「畜牧」文字,以應防疫業務需要。   四、部分污染源之處理,及相關機關業務權責,非地方主管機關所能獨立為之,爰增列第二項,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0930102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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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