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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2.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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