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