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42 條規定 6 類民間負責人含旅館、補習班、長照機構、導遊等,發現疑似傳染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Q · 我開民宿、補習班或當導遊,房客或學員疑似傳染病但沒看醫生,我真的要通報嗎?
要。法律給你 24 小時義務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2 條,旅館、補習班、長照機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駕駛、寺廟教堂負責人、旅行業代表人與導遊領隊等 6 類民間角色,發現場所內或服務對象有疑似傳染病而未經醫師診斷時,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知當地衛生局。違反者依本法第 65 條可罰 6 萬至 30 萬元。
你以為通報疫情是醫師、護理師、政府公務員的事。錯了。法律把通報義務一路下推到日常生活場景的「現場負責人」身上,而你很可能就是其中之一。家人病了沒看醫生,你是親屬,有義務通報。你開民宿、旅館、雜貨店,客人或店員疑似傳染病,你是負責人,有義務通報。你是 Uber 或計程車駕駛、貨運司機、遊覽車司機,乘客或同事疑似生病,你也跑不掉。你管理寺廟、教堂、補習班、托嬰中心、月子中心、護理之家、矯正機關,只要場所內有人疑似傳染病而沒看醫生,通報義務就在你身上。連旅行業代表人、導遊、領隊都被點名了。時限是 24 小時,前提是「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也就是還沒有醫療專業介入的情況下,生活現場的負責人就是預警系統的最後一根神經。
傳染病防治法第 42 條為民間通報義務條款,規範 6 類非醫療專業的場所負責人或服務人員,於發現疑似傳染病個案而醫師尚未介入時,承擔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構成台灣社區防疫網的最後一道民間預警節點。
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親屬或同居人是通報義務人,前提是「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且為「疑似」傳染病。法律理解家屬難以判斷,所以門檻設定為「疑似」而非「確診」。實務上衛生局接到家屬通報通常會派人或致電釐清,不會直接懲處病人或家屬,反而會協助就醫。內行人提示:這條設計的目的不是處罰家屬,而是讓醫療體系有機會介入頑強拒絕就醫的個案。寧可通報讓專業介入,也不要扛責任。
本條的判斷標準是「發現」疑似傳染病的時點,不是「主動偵測」的義務。你不用扮演醫師,但如果房客主動告知身體不適、明顯有發燒咳嗽症狀、或退房後告訴你「之前不舒服」,這些都構成「發現」。內行人提示:民宿業者建議準備一份簡易詢問表(入住時詢問是否有發燒或不適),這份紀錄一方面是防疫保護,另一方面是日後若被追責時證明你已盡注意義務的關鍵文件。
違反 24 小時通報義務依本法第 65 條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追繳時效 3 年。
親屬同居人、旅館店鋪負責人、運輸工具所有人或駕駛、公共場所負責人、長照與矯正機關負責人、旅行業代表人或導遊領隊。
尚未經醫師臨床診斷或實驗室檢驗確認,但有可疑徵象(發燒、咳嗽、嘔吐、皮疹、群聚請假等)的個案。
醫療體系尚未介入該個案,即病人還沒看醫生或檢驗結果未出爐。是本條觸發的核心前提。
撥當地衛生局電話或 1922 防疫專線,告知房客資訊與入住期間,並保留通報時間與接話人員紀錄。
自負責人「發現」個案有疑似傳染病徵象且確認未經醫師診斷檢驗時起算。
依場所性質執行隔離與消毒、通知曾接觸者、保留進出紀錄供疫調,並配合衛生局後續調查。
通報時間紀錄、衛生局案件編號、員工內部告知信件、場所公告、入住詢問表等書面文件是最強免責證據。
§39 對醫師,依傳染病類別 24 小時或 1 週通報,罰 9-45 萬;§42 對民間 6 類,固定 24 小時,罰 6-30 萬。
§41 對村里長警消等公務人員,罰 1-15 萬;§42 對民間負責人,罰 6-30 萬,民間罰則明顯較高。
| 比較項目 | 通報主體 | 觸發條件 | 通報時限 | 違反罰則 |
|---|---|---|---|---|
| 醫師通報(§39) | 醫師、法醫師 | 診治或檢驗發現傳染病 | 依傳染病類別 24 小時或 1 週內 | 本法第 64 條,9-45 萬元 |
| 醫事人員通報(§40) | 護理師、藥師等醫事人員 | 執行業務發現疑似 | 立即報告醫師或主管機關 | 本法第 65 條,6-30 萬元 |
| 公務通報(§41) | 村里長、警察、消防員 | 發現疑似 | 24 小時內 | 本法第 67 條,1-15 萬元 |
| 民間通報(§42 本條) | 旅館、補習班、長照、導遊等 6 類負責人 | 發現疑似且未經醫師診斷 | 24 小時內 | 本法第 65 條,6-3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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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之禁止、命令或處置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限制或禁止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恐生傳染病擴大之疑慮者,為控制疫情,有必要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酌作限制。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恐生傳染病擴大之疑慮者,為控制疫情,有必要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酌作限制。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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