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3 條

快速跳轉
  1. 1.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2. 2.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迅速檢驗、調查並回報中央,病人及相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Q · 衛生局疫調我可以拒絕嗎?

不能。傳染病法 43 條三件事拒絕就違法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第二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本法第 67 條最高可罰 30 萬元,連續違反可連續處罰。「相關人員」包含家屬、同住者、接觸者、餐廳/補習班負責人等掌握疫情線索者。

深度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當醫師懷疑你得了某種傳染病,你有沒有「拒絕被檢查」的權利?答案是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第二項寫得非常硬:病人和相關人員對於檢驗、調查、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這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違反的話,依本法第 67 條最高可以罰你 30 萬元,連續違反還可以連續罰。比這個更重要的是它背後的邏輯:當疾病可能影響全體公眾健康時,你個人的隱私權、行動自由、身體自主權都會被往後推。「我不想被採檢」「我不想接受疫調」「我覺得這是侵犯隱私」這些主張,在傳染病通報觸發後幾乎都站不住腳。COVID 期間很多人才第一次意識到這一點,但這條法律從民國 96 年就一直在那裡,只是大家從沒被它叫到名字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