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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2.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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