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