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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2.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3.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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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sa11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傳染病人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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