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傳染病防治法6

快速跳轉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 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明定中央 14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防疫分工:內政管入出境、外交管國際聯繫、教育管校園、法務管矯正機關等。

Q · 防疫的事到底該找哪個部會?

看問題類別找對應部會,14 個機關各管一塊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中央 14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管不同領域的防疫事項。入出境問題找內政部、國際聯繫找外交部、學校校園找教育部、矯正機關找法務部、防護裝備供應找經濟部、機場港口管制找交通部、媒體訊息找新聞主管機關。陳情或詢問時,直接點名「依第 6 條第 X 款規定」可避免機關互踢皮球,比泛泛找衛福部更精準有效。

白話解讀

COVID 那三年你罵了多少次政府?罵的時候,你其實不知道你在罵誰。口罩買不到,怒火朝著衛福部,但管產量配給的是經濟部。被居家隔離吃不到飯,打 1922,但派人送餐這件事的督導責任在內政部。卡在國外回不來,罵外交部,但邊境管制和航線安排是交通部說了算。這條就是整個政府防疫的分工地圖:14 個機關,各管一塊。看懂這條,你不會再把所有不滿都倒給衛福部,你會精準找到該罵的那個窗口,那個窗口也就閃不掉。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為跨部會防疫協調的法定總綱,明確規定中央 14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外交、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大陸事務、環保、農業、勞動、新聞廣電、海巡及其他機關)各自於傳染病防治中應配合辦理的事項範圍,建立全政府協同防疫的權責分工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COVID 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權力是從哪來的?

不是這條。指揮中心的法源在傳染病防治法第 17 條,這條第 6 條的功能是「橫向協調」:明定其他 13 個部會在防疫中各管什麼。指揮中心由衛福部主導,但要動員交通部封關、內政部送餐、教育部停課,依據都鎖在這條。

Q2這條規定的事,部會不配合會怎樣?

這條只訂分工,沒訂罰則。實際上「不配合」會走兩條路徑:一是行政院主動協調或下指令,二是疫情指揮中心依第 17 條的指揮權命令配合。但這些都是內部行政手段,不會出現「某部會被罰錢」的結果。真正的問責是政治責任不是法律責任。

Q3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規範什麼?

規範中央 14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防疫分工職責,從內政、外交、教育到海巡,每款各對應一個專業領域。

Q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主管機關」差在哪?

主管機關指衛福部(中央)與地方衛生局負責整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本條 14 個各專業領域部會,依其專業分管。

Q5什麼叫「14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條列出內政、外交、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大陸事務、環保、農業、勞動、新聞廣電、海巡,加上「其他有關機關」共 14 類。

Q6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哪個部會主導?

由衛福部主導,但跨部會動員依據在本條第 6 條搭配第 17 條的指揮權。

Q7防疫陳情該找哪個部會?

判斷問題類型 → 對應本條 14 款找承辦部會 → 陳情書點名第 X 款 → 部會官網首長信箱或 1999 轉地方。

Q8居家隔離吃不到飯找誰?

本條第 1 款由內政主管機關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服務,可向地方民政或社政單位陳情。

Q9外國人疫情期間簽證問題找誰?

本條第 2 款由外交主管機關處理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可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Q10怎麼證明某事是某部會該管?

直接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第 X 款條文文字,在陳情書中點名,承辦窗口無法把問題踢給別部會。

Q11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 vs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差在哪?

組織基準法定各部會的組織架構(誰存在),本條定防疫事項的職責分配(各部會在防疫中該做什麼)。

Q12第 6 條 vs 災害防救法跨部會分工差在哪?

災防法針對所有災害(地震、颱風、傳染病),本條專為傳染病。COVID 主要適用本條,部分動員可援引災防法第 3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competent_authorityclausetypical_scenario
入出境管制 / 居家隔離督導內政主管機關第 1 款邊境封鎖、檢疫所派車、地方居家隔離服務
外國護照簽證 / 國際組織聯繫外交主管機關第 2 款外籍人士入境簽證、WHO 通報協調
國有財產借用財政主管機關第 3 款徵用國有建物作集中檢疫所
校園宣導與監控教育主管機關第 4 款學校停課、學生確診通報、線上教學補助
矯正機關收容人防疫法務主管機關第 5 款看守所、監獄群聚感染處置
防護裝備供應 / 工業專用港經濟主管機關第 6 款口罩國家隊、工業港進出管制
機場商港 / 運輸徵用交通主管機關第 7 款航線停飛、班機運能徵用送物資
兩岸人員往來協調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第 8 款小三通暫停、陸配返臺協調
環境消毒與廢棄物處理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第 9 款公共空間消毒、醫療廢棄物清運
人畜共通傳染病 / 漁港管制農業主管機關第 10 款禽流感撲殺、豬瘟邊境查驗
勞動安全 / 工作權保障勞動主管機關第 11 款確診請假薪資、隔離者工作權保障
媒體新聞處理 / 政令宣導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第 12 款假訊息澄清、防疫廣告強制播送
海域查緝走私 / 非法入境海巡主管機關第 13 款偷渡查緝、海上檢疫
其他防疫必要事項其他有關機關第 14 款彈性條款,視疫情指派

competent_authority

入出境管制 / 居家隔離督導
內政主管機關
外國護照簽證 / 國際組織聯繫
外交主管機關
國有財產借用
財政主管機關
校園宣導與監控
教育主管機關
矯正機關收容人防疫
法務主管機關
防護裝備供應 / 工業專用港
經濟主管機關
機場商港 / 運輸徵用
交通主管機關
兩岸人員往來協調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環境消毒與廢棄物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人畜共通傳染病 / 漁港管制
農業主管機關
勞動安全 / 工作權保障
勞動主管機關
媒體新聞處理 / 政令宣導
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
海域查緝走私 / 非法入境
海巡主管機關
其他防疫必要事項
其他有關機關

clause

入出境管制 / 居家隔離督導
第 1 款
外國護照簽證 / 國際組織聯繫
第 2 款
國有財產借用
第 3 款
校園宣導與監控
第 4 款
矯正機關收容人防疫
第 5 款
防護裝備供應 / 工業專用港
第 6 款
機場商港 / 運輸徵用
第 7 款
兩岸人員往來協調
第 8 款
環境消毒與廢棄物處理
第 9 款
人畜共通傳染病 / 漁港管制
第 10 款
勞動安全 / 工作權保障
第 11 款
媒體新聞處理 / 政令宣導
第 12 款
海域查緝走私 / 非法入境
第 13 款
其他防疫必要事項
第 14 款

typical_scenario

入出境管制 / 居家隔離督導
邊境封鎖、檢疫所派車、地方居家隔離服務
外國護照簽證 / 國際組織聯繫
外籍人士入境簽證、WHO 通報協調
國有財產借用
徵用國有建物作集中檢疫所
校園宣導與監控
學校停課、學生確診通報、線上教學補助
矯正機關收容人防疫
看守所、監獄群聚感染處置
防護裝備供應 / 工業專用港
口罩國家隊、工業港進出管制
機場商港 / 運輸徵用
航線停飛、班機運能徵用送物資
兩岸人員往來協調
小三通暫停、陸配返臺協調
環境消毒與廢棄物處理
公共空間消毒、醫療廢棄物清運
人畜共通傳染病 / 漁港管制
禽流感撲殺、豬瘟邊境查驗
勞動安全 / 工作權保障
確診請假薪資、隔離者工作權保障
媒體新聞處理 / 政令宣導
假訊息澄清、防疫廣告強制播送
海域查緝走私 / 非法入境
偷渡查緝、海上檢疫
其他防疫必要事項
彈性條款,視疫情指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国及び地方公共団体の責務)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국가 및 지방자치단체의 책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5條(各級政府職責分工)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4(Aufgaben des Robert Koch-Instituts und Ressortzuständigkeit)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1411-1 et L3131-1(compétences ministérielles en santé publique)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319(HHS Secretary coordination authority during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1118 制定)

傳染病流行時,省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防疫隊,巡迴辦理傳染病防治事宜。

(0720111 全文修正)

中央及省(市)衛生主管機關,遇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直接指揮、監督下級衛生主管機關,為防治之措施。

(088060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應防疫政策及業務諮詢之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   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防疫業務之需要,亦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各種防疫諮詢委員會之法源。

(0930102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傳染病之防治列入優先工作。傳染病未發生時,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各級主管機關並非醫療機構,不可能擔負診治傳染病病人之責,爰刪除相關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   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所定內政部應辦理之居家檢疫民眾之服務及追蹤管理事項,因涉及地方主管機關權限,爰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另增列「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為內政部職權事項。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未修正。   四、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別規定教育及法務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用語,修正現行第四款經濟主管機關之辦理事項,款次並移列為第六款。   六、原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七、原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並移列為第八款。   八、原第十款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成立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款次並移列為第十二款。   九、增列第十三款,規定海巡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十、原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並移列為第十四款。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 工作權名詞
  • 名詞
  • 查緝名詞
(0331118 制定)

傳染病流行時,省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防疫隊,巡迴辦理傳染病防治事宜。

(0720111 全文修正)

中央及省(市)衛生主管機關,遇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直接指揮、監督下級衛生主管機關,為防治之措施。

(08806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各種防疫諮詢委員會之法源。

(09301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各級主管機關並非醫療機構,不可能擔負診治傳染病病人之責,爰刪除相關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所定內政部應辦理之居家檢疫民眾之服務及追蹤管理事項,因涉及地方主管機關權限,爰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另增列「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為內政部職權事項。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未修正。   四、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別規定教育及法務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用語,修正現行第四款經濟主管機關之辦理事項,款次並移列為第六款。   六、原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七、原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並移列為第八款。   八、原第十款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成立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款次並移列為第十二款。   九、增列第十三款,規定海巡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十、原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並移列為第十四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