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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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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規定,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必要酌予補助。

Q · 防疫的錢是中央政府出還是地方政府出?

地方應自編預算,中央可酌予補助但非義務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這是地方自治事項的法定義務;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僅在必要時得酌予補助,「得」字代表中央有裁量權,可給可不給、給多少由中央決定。這個設計讓 22 個縣市各自掏錢執行防疫,財政條件直接影響防疫資源落差。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會計分錄,但它決定了一件你不會想到的事:當疫情打到你家樓下時,第一線出錢的不是中央政府,是你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地方財政能不能撐住,直接影響你能不能領到隔離補助、能不能在第一時間拿到口罩、社區能不能消毒。「必要時中央得酌予補助」這句話的關鍵字是「得」,不是「應」,意思是中央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給多少也是中央說了算。所以同樣一場疫情,財政強的縣市做得起精緻防疫,財政弱的縣市可能連基本物資都調度不來。這條的存在等於把防疫責任「在地化」了,你身在哪個縣市,疫情來臨時得到的待遇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為防疫經費分擔規定,建立「地方政府應列入預算、中央得酌予補助」雙軌制,落實憲法地方自治原則下的衛生事項權責劃分,是台灣公共衛生財政的法源依據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縣市政府說「中央補助沒下來所以不能發補助」合理嗎?

不完全合理。本條規定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是地方自己的義務;中央補助是「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的補充性質。地方如果完全靠中央補助才能動,本身就是預算編列不足的問題。內行人提示:可以調閱縣市政府最近三年的「公務預算書」(多數縣市網站可下載),看看「衛生局」或「防疫」項目編了多少,跟其他縣市比一比,地方有沒有盡到責任一目了然。

Q2中央補助地方防疫的錢怎麼來?地方拿不拿得到?

本條只授權中央「得」補助,沒寫補助標準、申請程序、分配公式,實務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年度預算和疫情狀況裁量。所以同樣的疫情,A 縣可能拿到 5,000 萬,B 縣可能只拿 1,000 萬,差距很大。內行人提示:地方拿補助通常要先有自己的計畫和配合款,財政強的地方比較容易爭取到,這也是為什麼貧富差距會在疫情中放大。

Q3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的法定義務,與中央得酌予補助的裁量權限。

Q4什麼叫「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

包含疫情調查、防疫物資、隔離設施、衛教宣導、人員訓練等所有縣市政府為防治傳染病所需支出。

Q5「酌予補助」是什麼意思?

上級機關依裁量決定是否給予補助,給多少、給誰、何時給都由上級決定,無固定公式。

Q6「應列入預算」是什麼層級的義務?

強制性編列義務,地方政府於年度預算編列時必須有「傳染病防治」項目,但金額無下限規範。

Q7怎麼查自家縣市防疫預算編了多少?

上縣市政府主計處網站下載年度公務預算書,找「衛生局」單位預算中的「傳染病防治」項目。

Q8縣市政府怎麼向中央申請防疫補助?

依衛福部每年公告的補助計畫提案,附配合款承諾及執行計畫,由衛福部審查核定。

Q9怎麼算各縣市人均防疫預算?

縣市衛生局傳染病防治編列金額 ÷ 設籍人口數,即可比較縣市間人均防疫資源差距。

Q10怎麼監督地方政府防疫預算執行?

查閱縣市政府主計處的預算執行月報或年度決算書,看實際支用率與保留率。

Q11本條 vs 紓困特別條例 經費來源差在哪?

本條是常態地方主編;特別條例是中央以特別預算統籌,由立法院個案授權,規模千億級。

Q12本條 vs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差在哪?

地方制度法 §18 規定直轄市衛生事項自治權限總則,本條是該總則下具體的傳染病防治財政實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地方主編)戰時/重大疫情(如紓困特別條例)
經費負擔主體地方政府為主中央以特別預算統籌
經費編列性質「應」列入(強制)特別預算授權,立法院個案審議
中央介入時機「得」酌予補助(裁量)中央指揮中心成立後主導
資金規模依各縣市財力,落差大千億級規模統一調度

本條(地方主編)

經費負擔主體
地方政府為主
經費編列性質
「應」列入(強制)
中央介入時機
「得」酌予補助(裁量)
資金規模
依各縣市財力,落差大

戰時/重大疫情(如紓困特別條例)

經費負擔主體
中央以特別預算統籌
經費編列性質
特別預算授權,立法院個案審議
中央介入時機
中央指揮中心成立後主導
資金規模
千億級規模統一調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 60 条(経費負担)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第 67 條(경비 부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 60 條(防治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預算)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69(Kostentragung,主要由邦政府負擔)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10-1 et suivants(épidémies, financement État/collectivités)
美國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319(Public Health Emergency Fund,聯邦緊急基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30102 全文修正)

因執行本法新感染症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並慰助參與新感染症防治工作所生之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或其家屬,爰參照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0960614 全文修正)

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1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並慰助參與新感染症防治工作所生之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或其家屬,爰參照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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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規定:「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