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規定,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必要酌予補助。
Q · 防疫的錢是中央政府出還是地方政府出?
地方應自編預算,中央可酌予補助但非義務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這是地方自治事項的法定義務;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僅在必要時得酌予補助,「得」字代表中央有裁量權,可給可不給、給多少由中央決定。這個設計讓 22 個縣市各自掏錢執行防疫,財政條件直接影響防疫資源落差。
這條看起來只是會計分錄,但它決定了一件你不會想到的事:當疫情打到你家樓下時,第一線出錢的不是中央政府,是你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地方財政能不能撐住,直接影響你能不能領到隔離補助、能不能在第一時間拿到口罩、社區能不能消毒。「必要時中央得酌予補助」這句話的關鍵字是「得」,不是「應」,意思是中央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給多少也是中央說了算。所以同樣一場疫情,財政強的縣市做得起精緻防疫,財政弱的縣市可能連基本物資都調度不來。這條的存在等於把防疫責任「在地化」了,你身在哪個縣市,疫情來臨時得到的待遇可能完全不同。
傳染病防治法第 72 條為防疫經費分擔規定,建立「地方政府應列入預算、中央得酌予補助」雙軌制,落實憲法地方自治原則下的衛生事項權責劃分,是台灣公共衛生財政的法源依據之一。
不完全合理。本條規定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是地方自己的義務;中央補助是「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的補充性質。地方如果完全靠中央補助才能動,本身就是預算編列不足的問題。內行人提示:可以調閱縣市政府最近三年的「公務預算書」(多數縣市網站可下載),看看「衛生局」或「防疫」項目編了多少,跟其他縣市比一比,地方有沒有盡到責任一目了然。
本條只授權中央「得」補助,沒寫補助標準、申請程序、分配公式,實務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年度預算和疫情狀況裁量。所以同樣的疫情,A 縣可能拿到 5,000 萬,B 縣可能只拿 1,000 萬,差距很大。內行人提示:地方拿補助通常要先有自己的計畫和配合款,財政強的地方比較容易爭取到,這也是為什麼貧富差距會在疫情中放大。
規範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的法定義務,與中央得酌予補助的裁量權限。
包含疫情調查、防疫物資、隔離設施、衛教宣導、人員訓練等所有縣市政府為防治傳染病所需支出。
上級機關依裁量決定是否給予補助,給多少、給誰、何時給都由上級決定,無固定公式。
強制性編列義務,地方政府於年度預算編列時必須有「傳染病防治」項目,但金額無下限規範。
上縣市政府主計處網站下載年度公務預算書,找「衛生局」單位預算中的「傳染病防治」項目。
依衛福部每年公告的補助計畫提案,附配合款承諾及執行計畫,由衛福部審查核定。
縣市衛生局傳染病防治編列金額 ÷ 設籍人口數,即可比較縣市間人均防疫資源差距。
查閱縣市政府主計處的預算執行月報或年度決算書,看實際支用率與保留率。
本條是常態地方主編;特別條例是中央以特別預算統籌,由立法院個案授權,規模千億級。
地方制度法 §18 規定直轄市衛生事項自治權限總則,本條是該總則下具體的傳染病防治財政實施。
| 比較面向 | 本條(地方主編) | 戰時/重大疫情(如紓困特別條例) |
|---|---|---|
| 經費負擔主體 | 地方政府為主 | 中央以特別預算統籌 |
| 經費編列性質 | 「應」列入(強制) | 特別預算授權,立法院個案審議 |
| 中央介入時機 | 「得」酌予補助(裁量) | 中央指揮中心成立後主導 |
| 資金規模 | 依各縣市財力,落差大 | 千億級規模統一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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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本法新感染症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並慰助參與新感染症防治工作所生之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或其家屬,爰參照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並慰助參與新感染症防治工作所生之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或其家屬,爰參照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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