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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4 條

  1. 1.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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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規定,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亡者,可申請含子女教育費的專屬補助,與勞保、撫卹並存不衝突。

Q · 防疫人員因公染病或殉職,除了勞保跟撫卹之外,還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如 COVID-19)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衛福部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這條規定的補助與勞保職災給付、公務人員撫卹是「並存」關係,可以同時申請不會互相扣抵。具體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由衛福部訂定辦法。

白話解讀

你戴著口罩看新聞時,可能沒想過畫面上那些穿防護衣的人是怎麼在心理上撐下來的。其中一個答案就是這條:如果他們因為防疫工作受傷、染病、留下後遺症、甚至殉職,「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子女教育費也可以申請。這條規定的範圍是「第五類傳染病」(新興或不明原因的傳染病,COVID-19 就是這類),不是所有傳染病都適用。重點在「得」這個字:政府可以給也可以不給,給多少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決定。所以你如果是醫護、是檢驗人員、是現場採檢的衛生所人員,你必須知道兩件事:第一,這個補助存在;第二,補助範圍、條件、申請方式都不寫在這條,必須查衛福部訂的辦法。很多人因為不知道有這個權利而錯過了申請期限。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為防疫人員專屬補償規範,建立國家對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之人員傷亡之特別補助制度,包含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死亡給付及子女教育費用補助四大類,與一般職災給付、公務員撫卹並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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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護人員照顧 COVID 病人後自己確診,可以申請哪些補助?

至少三條軌道可以同時走:第一是勞保職災給付(傷病、失能、死亡),第二是任職機構的公傷或撫卹(如果是公務員身分),第三就是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規定的防疫補助。三者可以並行不衝突。內行人提示:第三條軌道很多人不知道,醫院人資也未必會主動告知,要主動向醫院感管室、勞安室、或地方衛生局詢問本條和相關防疫補償辦法的申請方式。

Q2子女教育費補助怎麼算?要符合什麼條件?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只授權衛福部訂定具體辦法,實際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要看當期適用的辦法和行政函釋。一般包含學雜費、書籍費、生活補助等項目,年齡和教育階段也有規範。內行人提示:這類補助申請通常有「學年度」的概念,過了一個學年才提出可能就拿不到那個學年的補助,要在事件發生後盡快確認時程,不能等。

Q3第五類傳染病是哪些?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五類傳染病是「新興或不明原因」的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公告。實際適用過的包含 SARS(2003)、COVID-19(2020)等。內行人提示:第五類分類會隨疫情變化動態調整,新發傳染病可能臨時被劃入,要查疾管署當期公告,不能只看法條本文。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補助是什麼?

國家對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受傷或死亡者的專屬補助,包含傷病給付、障礙給付、死亡給付、子女教育費四大類,與勞保、撫卹並存不衝突。

Q5本條的「防疫工作」涵蓋哪些人員?

不只醫師護理師,採檢人員、消毒人員、救護車駕駛、檢驗技術員、防疫旅館清潔員、檢體運送人員,只要能證明因執行防治工作受影響都可能適用。

Q6「子女教育費用」具體含什麼?

依衛福部訂定辦法,一般含學雜費、書籍費、生活補助等,依教育階段(國小到大學)有不同基準,由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依當期辦法核發。

Q7本條補助怎麼申請?

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提出,附醫療紀錄、職務證明、雇主出具的工作內容文件,可同步申請勞保職災與公務員撫卹(三軌並行不衝突)。

Q8補助金額怎麼算?

由衛福部依授權訂定的辦法決定,不同傷亡類型(傷病/障礙/死亡)有不同基準,子女教育費依教育階段分級,可查當期公告辦法。

Q9證明「因執行防疫工作」要準備什麼?

出勤紀錄、工作日誌、長官指派文件、防疫任務派遣單、職務調動紀錄,最關鍵的是醫師診斷書註明發病與防疫工作之因果關係。

Q10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可提訴願(行政處分後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駁回後可於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建議先補強因果關係證明再爭執。

Q11本條補助 vs 勞保職災給付差在哪?

勞保限投保勞工,本條涵蓋更廣(含志工、約聘);勞保有失能等級給付,本條有子女教育費。兩者並存不扣抵可同時申請。

Q12本條 vs COVID-19 特別條例補償差在哪?

COVID 期間優先適用特別條例(第 74-1 條銜接),特別條例失效後回歸本條。給付項目特別條例更具體,本條為制度常設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補助勞保職災給付公務員撫卹
適用對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之人員受僱於投保單位之勞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
啟動條件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因執行防治工作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因公或病故
子女教育費有(特色項目)部分情形有遺族子女教育補助
請領主體衛福部 / 地方衛生局勞保局銓敘部
與其他給付關係並存不扣抵與雇主補償可抵充與保險給付分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対策特別措置法 第69条(医療従事者の補償) + 予防接種法 第15条
🇰🇷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第70-6条(防疫從事者災害補償)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64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50条
🇩🇪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 56(Entschädigung bei Tätigkeitsverboten und Quarantäne)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31-1 + 醫護人員職業傷害補償通則 L461-1(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 美國Public Readiness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 (PREP Act, 42 U.S.C. § 247d-6d) + Federal Tort Claim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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