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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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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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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91130 制定)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依本條例處以罰鍰之機關。

(0960614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移至本條第一項   二、另增列第二項:「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104012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之限制,爰刪除原條文,回歸移民法規常態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91130 制定)

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依本條例處以罰鍰之機關。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移至本條第一項   二、另增列第二項:「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10401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之限制,爰刪除原條文,回歸移民法規常態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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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9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