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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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5 版
(0791130 制定)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病人有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所稱感染源,指可能感染病毒之來源。接觸者,指可能感染病毒之個人。 二、第二項明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所知之感染途徑、病歷等實施調查。
(0861216 修正)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 意圖營利與人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經查獲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與其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醫事人員權益,爰修正第一項,加強感染者之告知義務。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新增,增列意圖營利與人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者及與其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等高危險群經查獲者,予以實施衛生教育講習,灌輸其正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觀念,以期有效控制疫情。
(0880330 修正)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 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經查獲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與其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等之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姦淫」修改為「性交」。
(0940114 修正)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 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經查獲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與其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對象、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及其相對人經查獲後,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爰增訂第四項,明確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執行之,對於未使用保險套等防護措施者,得於講習辦法中規定增加其講習時數,以教育使用防護措施,防止疾病蔓延。
(09606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透過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人,得視需要,建立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等機制;其實施對象、方式、內容與執行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參與前項之機制而提供或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不負刑事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為執行藥癮愛滋減害計畫之規定。 二、單純持有針具者,不構成犯罪,亦不涉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罪,茲為實施毒品施用者愛滋減害計畫,擬提供毒品施用者針具回收或交換清潔針具之機制,俾達到同時減緩愛滋病傳播與降低毒品使用危害之目標。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病人有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所稱感染源,指可能感染病毒之來源。接觸者,指可能感染病毒之個人。 二、第二項明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所知之感染途徑、病歷等實施調查。
一、為保障醫事人員權益,爰修正第一項,加強感染者之告知義務。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新增,增列意圖營利與人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者及與其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等高危險群經查獲者,予以實施衛生教育講習,灌輸其正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觀念,以期有效控制疫情。
配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等之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姦淫」修改為「性交」。
依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及其相對人經查獲後,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爰增訂第四項,明確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執行之,對於未使用保險套等防護措施者,得於講習辦法中規定增加其講習時數,以教育使用防護措施,防止疾病蔓延。
一、本條新增,為執行藥癮愛滋減害計畫之規定。 二、單純持有針具者,不構成犯罪,亦不涉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罪,茲為實施毒品施用者愛滋減害計畫,擬提供毒品施用者針具回收或交換清潔針具之機制,俾達到同時減緩愛滋病傳播與降低毒品使用危害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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