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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 5 條

  1. 1.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經地方主管機關可後,得辦理針具服務。
  2. 2.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及同儕教育人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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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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