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 5 條1.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辦理針具服務。2.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及同儕教育人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