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 6 條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 一、實施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提供服務資訊或轉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維持治療、戒毒、醫療、就業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