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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2 條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點數按季結算,其每點支付金額以當季結束後第三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費用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付進度調整結算日期。每點支付金額應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完成確認。
  2. 2.結算時,結算金額如低於核定金額,保險人應於應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應予以追償,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特殊困難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還;結算金額高於核定金額時,保險人應予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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