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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2.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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