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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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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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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
第四條
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送達
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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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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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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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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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前審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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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實地審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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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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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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