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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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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一、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 二、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
  2. 2.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十日內補正者,保險人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暫付事宜,其暫付期限之計算以補正資料送達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8條來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時,若需要更正文件的情形,保險人應在特定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或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則應在通知日起的十日內進行補正,若補正完成,保險人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暫付,暫付期限的計算則以補正資料送達日為起算點。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和第7條中關於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和暫付事宜的相關規定。例如,某醫事機構因文件不完整需要補正,在保險人通知後補正完成,則在這範例中,根據法規,保險人應依法進行暫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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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