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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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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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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
第四條
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
第三條第二項
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一、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 二、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
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十日內補正者,保險人依
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辦理暫付事宜,其暫付期限之計算以補正資料
送達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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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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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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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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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前審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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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實地審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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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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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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