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8條來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時,若需要更正文件的情形,保險人應在特定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或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則應在通知日起的十日內進行補正,若補正完成,保險人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暫付,暫付期限的計算則以補正資料送達日為起算點。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和第7條中關於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和暫付事宜的相關規定。例如,某醫事機構因文件不完整需要補正,在保險人通知後補正完成,則在這範例中,根據法規,保險人應依法進行暫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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