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8 條
-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一、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 二、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
- 2.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十日內補正者,保險人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暫付事宜,其暫付期限之計算以補正資料送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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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8條來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時,若需要更正文件的情形,保險人應在特定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或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則應在通知日起的十日內進行補正,若補正完成,保險人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暫付,暫付期限的計算則以補正資料送達日為起算點。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和第7條中關於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和暫付事宜的相關規定。例如,某醫事機構因文件不完整需要補正,在保險人通知後補正完成,則在這範例中,根據法規,保險人應依法進行暫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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