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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一、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 二、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
  2. 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十日內補正者,保險人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暫付事宜,其暫付期限之計算以補正資料送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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