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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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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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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
第四條
規定期限申報者,申報當月不予暫付,如無正當理由,並列為異常案件審查。
延遲申報超過三十日者,保險人之
核
付期限,得不受
第十條第一項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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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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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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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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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前審查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實地審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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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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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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