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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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查驗保險對象身分及轉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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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查驗保險對象身分及轉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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