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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七條國際藥價比例法及療程劑量比例法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國際藥價比例法: (一)分別計算十國新藥與價參考品之藥價比值,並取各國藥價比值之中位數乘以核價參考品之健保藥價,計算該新藥之健保價格。 (二)若可供參考之藥價比值國家數為奇數,取最中間一國藥價比值為之;若為偶數,取最中間二國藥價比值之平均值為之。 二、療程劑量比例法: (一)依新藥療程劑量及參考品療程劑量及單價,計算每單位新藥之初始藥價。 (二)依療程劑量比例法核價者,得考慮新藥與參考品之療效、安全性及方便性,以下列方式加算: 1.比核價參考品療效佳,並有客觀證據(evidence base) 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2.比核價參考品安全性高,並有客觀證據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3.在使用上,較核價參考品更具方便性者,如用藥間隔較長、用藥途徑較優、療效與安全性監測作業較簡化、安定性較穩定、效期較長、攜帶方便、調製較方便、使用較方便、安全包裝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4.具臨床意義之兒童製劑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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