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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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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為因應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得依下列程序,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 一、由保險人事先公開徵求一家或多家之進口藥商或國內廠商,於事件發生時,以保險人指定一定期間內,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所需數量之同成分、同劑型替代藥品並負責調度,且該藥品不得為原短缺項目。 二、短缺藥品以藥物主管機關公布者為主,必要時,得洽詢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確認。 三、屬第一款專案進口之藥品,保險人得支付進口藥商所需之作業費用,每項藥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2. 2.藥品短缺事件之發生,指藥物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徵求不到願意進口或製造廠商後,由保險人通知前項第一款之進口藥商或國內廠商啟動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
  3. 3.第一項第一款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藥品,保險人得依下列條件保障其依第三十五條之二核定之支付價格: 一、國際專案進口藥品:納入本保險給付後一年,或至原收載項目恢復供應,或保險人事先公開徵求國內製造廠生產上市止。 二、國內專案製造藥品:納入本保險給付後二年,或至原收載項目恢復供應日止。 三、前二款期間內,保險人得暫停同成分、同劑型藥品之收載提議訂定。但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之項目除外,其核價不適用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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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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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1 條規定:「保險人為因應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得依下列程序,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