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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必要藥品、罕見疾病用藥及其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品項,由保險人與該項藥品廠商協商調整事宜。
  2. 與保險人簽有供應無虞合約之不可替代必要藥品及罕見疾病用藥,按下列方式調整價格: 一、同類藥品,即同成分、劑型、劑量,具有相同品質條件者,調整為相同價格。 二、依實際市場交易價格調整,配合一般藥品之例行調整時程,每二年計算調整一次: (一)採計前前一年第四季至前一年第三季之甲調查資料。 (二)新收載之品項,無同類藥品,而生效未滿一年者,不進行調整。有同類藥品者,將生效後應申報之甲調查資料併同類既有品項調整。 三、調整方式: (一)0.80× Pold≦GWAP≦1.05 × Pold :不予調整。 (二)GWAP>1.05 × Pold,Pnew=GWAP (並以 1.3 × Pold 為上限)。 (三)GWAP<0.80 × Pold,Pnew=GWAP+0.20 × Pold。 Pnew:調整後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 GWAP:同成分、劑型、劑量,具有相同品質條件之藥品,以交易價量資料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價格 四、前述健保支付價格之調整,以初次收載之健保支付價之二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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