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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利用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資料引用之條件,經重新調整價格之品項,其生效日期前之銷售量不予計算,另自生效日期以後之銷售量,若於公立醫院因合約問題無法調整售價者,該資料得排除不列入計算,並應檢附舉證文件資料影印本,併同甲調查向保險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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