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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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期優生而需防止之疾病,應有詳細之規定,為便於隨醫學技術調整,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期優生而需防止之疾病,應有詳細之規定,為便於隨醫學技術調整,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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