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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接受優生保健措施,爰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減免或補助所需醫療或檢查費用。至減免或補助項目,包括結婚健康檢查、不妊娠診治、缺點矯治、母子保健指導、結紮手術及人工流產等。其辦法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鼓勵接受優生保健措施,爰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減免或補助所需醫療或檢查費用。至減免或補助項目,包括結婚健康檢查、不妊娠診治、缺點矯治、母子保健指導、結紮手術及人工流產等。其辦法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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