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助產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助產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助產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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