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助產士關於其業務不得登載或散布虛偽誇張之廣告。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核並派員勘查後,認與規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助產所開業執照之程序,以加強助產所之管理。
助產人員得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 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執行助產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助產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二項規定助產人員設立助產機構之資格條件。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助產士關於其業務不得登載或散布虛偽誇張之廣告。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助產所開業執照之程序,以加強助產所之管理。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二項規定助產人員設立助產機構之資格條件。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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