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根據助產人員法第14條,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根據這條法規,助產機構的設立程序需經過地方主管機關的核准登記方能正式開業。例如,如果一位助產人員想要在某個地區設立助產機構,就需要按照當地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才能合法經營。
助產士不得違背法令或助產士公會公約收受超過定額之助產費。
助產所停業、歇業、復業、名稱或地址變更時,其負責之助產士應於十五日內檢同原開業執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助產所業務狀況變動時之申報義務,以利管理。
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助產士不得違背法令或助產士公會公約收受超過定額之助產費。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助產所業務狀況變動時之申報義務,以利管理。
將原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