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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14助產機構之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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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助產人員法第14條,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根據這條法規,助產機構的設立程序需經過地方主管機關的核准登記方能正式開業。例如,如果一位助產人員想要在某個地區設立助產機構,就需要按照當地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取得開業執照才能合法經營。

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不得違背法令或助產士公會公約收受超過定額之助產費。

(0740517 全文修正)

助產所停業、歇業、復業、名稱或地址變更時,其負責之助產士應於十五日內檢同原開業執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助產所業務狀況變動時之申報義務,以利管理。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不得違背法令或助產士公會公約收受超過定額之助產費。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助產所業務狀況變動時之申報義務,以利管理。

(0920603 全文修正)

將原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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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