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助產人員法16助產機構名稱使用或變更之核准

快速跳轉
  1. 1.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2. 2.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0740517 全文修正)

助產所應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於明顯位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所應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俾眾週知。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三、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以保障國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所應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俾眾週知。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三、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以保障國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16 條規定:「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