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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助產所應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於明顯位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所應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俾眾週知。
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三、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以保障國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助產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所應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俾眾週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三、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以保障國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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