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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33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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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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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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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40517 全文修正)

助產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機構違法廣告及非助產為助產廣告之處罰。

(0740517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機構違法廣告及非助產為助產廣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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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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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33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