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明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選連任之限制。
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助產機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助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助產機構係由負責助產人員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機構之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助產機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助產人員,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明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選連任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助產機構係由負責助產人員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機構之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助產機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助產人員,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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