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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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章程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並應分送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修正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處分方式。
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中有關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 三、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修正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處分方式。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中有關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 三、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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