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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44公會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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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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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40517 全文修正)

助產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章程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並應分送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修正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處分方式。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中有關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   三、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修正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處分方式。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中有關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   三、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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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44 條規定:「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