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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46縣市公會之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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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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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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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40517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20603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醫事放射師法及醫事檢驗師法等法例,酌修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之發起組織人數,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517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醫事放射師法及醫事檢驗師法等法例,酌修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之發起組織人數,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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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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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