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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47全國公會聯合會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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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業將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爰配合將發起組織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條件酌作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業將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爰配合將發起組織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條件酌作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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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47 條規定:「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