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不知道。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業將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爰配合將發起組織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條件酌作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業將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爰配合將發起組織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條件酌作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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