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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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助產人員公會之性質乃為人民團體,爰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助產人員公會之性質乃為人民團體,爰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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