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助產人員法8助產人員名稱使用

快速跳轉

領有助產師或助產士證書者,不得使用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助產人員法第8條,該條規定非領有助產師或助產士證書者,不得使用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名稱。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相關案例,若有醫事人員未經(或逾越、違背)醫師指示或醫囑而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即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犯罪行為,因此也涉及到使用助產師名稱的問題。

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非加入所在地助產士公會,不得開業。

(074051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執業執照。其已領取者,應撤銷之:   一、經撤銷助產士證書者。   二、經撤銷助產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關,認定精神異常或身體有重大缺陷不能執行助產業務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藥師法第八條,對請領執業執照作限制規定。   三、撤銷助產士證書,自不得充助產士,定為本條第一款。   四、撤銷助產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不得請領執業執照,定為本條第二款。   五、精神異常或身體有重大缺陷者,事實上已不能執行業務,定為本條第三款。

(0920603 全文修正)

非領有助產師或助產士證書者,不得使用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之體例,明定未具助產師或助產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 名詞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非加入所在地助產士公會,不得開業。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藥師法第八條,對請領執業執照作限制規定。   三、撤銷助產士證書,自不得充助產士,定為本條第一款。   四、撤銷助產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不得請領執業執照,定為本條第二款。   五、精神異常或身體有重大缺陷者,事實上已不能執行業務,定為本條第三款。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之體例,明定未具助產師或助產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8 條規定:「非領有助產師或助產士證書者,不得使用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