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助產人員法第9條所載內容,根據法條的規定,助產人員需要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執照後才能開始執業。此外,助產人員也需要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然後辦理執業執照的更新。 根據法條第3項的規定,有關助產人員執業登記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的發給、補發、換發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及助產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的更新等事項,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 舉例來說,根據助產人員法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例如每六年完成一定的繼續教育課程並提供證明文件,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助產人員能夠持續提升專業水準,保障母嬰健康。 參考資料:助產人員法及相關法規解釋性文件。
助產士如認為產婦或胎兒生兒有異狀時,應告知其家屬延醫師診治,不得自行處理,但臨時救急處置,不在此限。
助產士非領有執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助產士公會,不得執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開業」修正為「執業」,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酌作修正。
助產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助產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助產人員執業,其申請執業登記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助產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將助產士修正為助產人員。 三、為促進助產人員,經常接受新知,以提高品質之服務,助產人員應接受繼續教育,定期更新執業執照。至其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等細節,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國外繼續教育制度定之。
助產士如認為產婦或胎兒生兒有異狀時,應告知其家屬延醫師診治,不得自行處理,但臨時救急處置,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開業」修正為「執業」,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酌作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將助產士修正為助產人員。 三、為促進助產人員,經常接受新知,以提高品質之服務,助產人員應接受繼續教育,定期更新執業執照。至其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等細節,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國外繼續教育制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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