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口腔醫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擬議。 二、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之審議。 三、口腔疾病預防措施之審議。 四、口腔健康教育推展與宣導之審議。 五、孕產婦、乳幼兒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七、學童口腔保健推展之諮詢。 八、口腔癌危險因子及其他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審議。 九、口腔保健用品標準及效果之諮詢。 十、口腔健康研究與發展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口腔保健之審議。
- 2.前項口腔醫學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組成與會議程序等組織與職權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口腔健康法第11條是關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口腔醫學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律,口腔醫學委員會有多項任務,包括口腔健康政策的擬議、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的審議、口腔健康教育推展等。委員人數、組成與會議程序等組織與職權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這條法律為例,根據《口腔健康政策指引》的相關資料,口腔醫學委員會應推動口腔健康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並促進口腔疾病的預防和控制。進行口腔健康教育推展和口腔保健用品標準的訂定。口腔健康研究與發展也是口腔醫學委員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同时,口腔保健推展的相關事項也需要口腔醫學委員會的審議和討論。 並且根據口腔健康法第11條,口腔醫學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組成與會議程序等組織與職權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安排符合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20429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口腔醫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擬議。 二、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之審議。 三、口腔疾病預防措施之審議。 四、口腔健康教育推展與宣導之審議。 五、孕產婦、乳幼兒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七、學童口腔保健推展之諮詢。 八、口腔癌危險因子及其他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審議。 九、口腔保健用品標準及效果之諮詢。 十、口腔健康研究與發展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口腔保健之審議。 前項口腔醫學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組成與會議程序等組織與職權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口腔醫學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任務。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口腔醫學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任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