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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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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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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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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429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立法理由指定專責人員、設置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429 制定)

指定專責人員、設置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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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腔健康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腔健康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口腔健康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