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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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 2.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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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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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429 制定)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立法理由明定編列預算辦理口腔健康之調查與研究。
(1051223 修正)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強調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 二、新增第二項。 三、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將可作為政府長遠性口腔政策擬定及預算規劃之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429 制定)
明定編列預算辦理口腔健康之調查與研究。
(1051223 修正)
一、第一項強調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 二、新增第二項。 三、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將可作為政府長遠性口腔政策擬定及預算規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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